申请执行人路莎,女。被执行人王鹏,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9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规定:王鹏、路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路xx号院xx室房屋归路莎所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王鹏、路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路xx号院xx室房屋归路莎所有。
审判员:罗胜利
书记员:郭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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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路莎,女。被执行人王鹏,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9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规定:王鹏、路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路xx号院xx室房屋归路莎所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王鹏、路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路xx号院xx室房屋归路莎所有。
审判员:罗胜利
书记员:郭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