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艳玲。被执行人高志强。
申请执行人孙艳玲据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西民初字第023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志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高志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志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高志强应当履行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树勇
书记员:王美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