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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郭殿宇、付保英与被执行人郭广荣、郭广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2014)淮执字第0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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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殿宇,男,1934年2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付宝英,女,193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广荣,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广杰,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淮执字第00148-2号(收)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郭广杰与其妻共同共有登记在其妻洪侠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0元,现因对被执行人账户进行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广杰与其妻共同共有登记在其妻洪侠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赵剑平执行员张树兵执行员唐亮

书记员:潘翡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