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莉华。被执行人王世明。
唐莉华申请执行王世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牛民初字第26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莉华申请执行王世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岚审判员:李铮代理审判员:张媛媛
书记员:涂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