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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阳某与盘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秀执字第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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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阳某。被执行人盘某某。

申请执行人阳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秀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3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盘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秀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红宇

书记员:梁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