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泉初字第491号调解书,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乙给付抚养费600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乙去向不明,现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某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6000元。被执行人王某乙欠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人民币6000元。二、终结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49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皓常
书记员:曾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