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童迎春,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丁传全,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于3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无执字第00348-1号查封(扣押)的裁定,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丁传全名下的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BAG2**),现因被执行人丁传全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丁传全名下的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BAG2**)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汪利民
书记员:张明灯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