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玉玲,女。被执行人姚留瑞,男。
薛玉玲与姚留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22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留瑞已履行其中四万元债务,但其余款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留瑞名下的银行存款三十万零二千元及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留瑞执行费五千零三十元及在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姚留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汤普一
书记员:李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