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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诉戴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丰执字第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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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某,居民、住秦皇岛市开发区秦和家园******。被执行人戴某,居民。

本院在执行刘某诉戴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3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李东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