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黎X申请执行熊XX离婚纠纷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年汩执字第0068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黎X,男性,地址屈子祠镇X组被执行人熊XX,女性,地址屈子祠镇X组

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黎亮申请熊玉春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文书编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熊玉春应支付申请人黎亮案款450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4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年汩执字第006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廖寒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