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黎X,男性,地址屈子祠镇X组被执行人熊XX,女性,地址屈子祠镇X组
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黎亮申请熊玉春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文书编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熊玉春应支付申请人黎亮案款450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4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年汩执字第006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廖寒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