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容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缓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容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志军
书记员:肖志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