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某某与崔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容执字第5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容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缓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容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志军

书记员:肖志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