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建兴,男性,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董洪杰。申请执行人马建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宽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宽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向新审判员:苗君代理审判员:于海亮
书记员:杜继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