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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建兴申请董洪杰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3)宽执字第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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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建兴,男性,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董洪杰。申请执行人马建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宽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宽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向新审判员:苗君代理审判员:于海亮

书记员:杜继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