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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涵蓉与谢国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牛执字第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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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涵蓉。被执行人谢国忠。

张涵蓉申请执行谢国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牛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拘役期间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张涵蓉申请执行谢国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岚审判员:李铮审判员:张媛媛

书记员:涂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