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葛某,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棣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欣审判员:吴书环审判员:王金元
书记员:安丽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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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葛某,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棣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欣审判员:吴书环审判员:王金元
书记员:安丽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