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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与冯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泉执字第1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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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冯某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道强履行案款4000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某某去向不明,对其银行存款强制扣划4500元,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冯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0000元。被执行人冯某某欠申请执行人李某人民币355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皓常

书记员:曾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