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月婵。被执行人蔡福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3)鼎民初字第9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蔡福税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龙信用社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蔡福税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游绍平审判员:周冬冬审判员:褚培淳
书记员:林双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