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新城子镇煤矿一号井与被执行人钱生福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永河民执字第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新城子镇煤矿一号井。被执行人钱生福,男,汉族,甘肃省白银市人。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新城子镇煤矿一号井与被执行人钱生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0)永河民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新城子镇煤矿一号井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钱生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缴纳案件款36600元。被执行人钱生福拒不履行交款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强制扣划了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600元。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新城子镇煤矿一号井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永河民执字第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尚宏审判员:袁广奎代理审判员:卢泰林

书记员:王国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