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与衡阳恒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石执字第24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

负责人龙某华,该所主任。被执行人衡阳恒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法定代表人邝某东,该清算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石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衡阳恒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衡阳恒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在2013年12月11日之前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衡阳恒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于2013年11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00000元及垫交的一、二审诉讼费14000元,本案受理费3605.5元,执行费1664元,合计119269.50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衡阳恒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在王一实业集团衡阳香江百货有限公司有租金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衡阳恒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所有的在王一实业集团衡阳香江百货有限公司的租金收益119269.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文建林执行员杨剑执行员周建国

书记员:厉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