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京德高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34435-9),住所地南京市山西路**。法定代表人:张江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时代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红山新世纪大厦法定代表人:徐玺,该公司总经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天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时代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89136.91元(其中本金186440.31元,执行费2696.6元);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时代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永春
书记员:孟金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