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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曹飞与被执行人汉中财富城管理公司、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汉台执字第0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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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委托合同纠纷文书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飞,女,生于1980年2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汉中财富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5522566-2被执行人汉中市汉江物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连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组织机构代码:70998892-5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的(2013)汉民初字第009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在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得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和解,经本院核实双方和解属实,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汉台执字第0004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岩审判员:胡翔审判员:姚军

书记员:付志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