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兴得,男,汉族,现在临沂市看守所服刑。上列罪犯因犯妨害公务罪,经河东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2013)临河刑初字第49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临沂市公安局以罪犯曹兴得有悔改表现为由,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兴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较好。
本院认为,罪犯曹兴得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兴得减去有期徒刑十天。刑期自二0一三年七月四日起至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燕审判员:刘玉环代理审判员:路宝怀
书记员:侯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