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启雄,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武平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启雄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并处赔偿林木损失22083元(未履行)。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3月3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月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启雄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3月至2013年11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3.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月评表、考核汇总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曾启雄在劳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启雄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审判员:刘红星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