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承辉,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福建省华安县人,捕前系经商,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华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承辉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款24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漳刑终字第18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011年12月20日,华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1)华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14年11月23日止),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款240元(已缴)。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4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承辉自2012年1月4日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蒋承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承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