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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艳春故意伤害罪,张艳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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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艳春。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7)顺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艳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发现余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1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艳春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张艳春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09)高刑终字第5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艳春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3月20日至2013年10月14日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艳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