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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田某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罪,田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榆中法刑执字第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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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文书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田某。现在陕西省榆林监狱九分监区服刑改造。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府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200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24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罪犯田某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中彦审判员:苏小娟代理审判员:窦筱琪

书记员:刘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