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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天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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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天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2)涞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天强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天强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5月9日至2013年10月1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天强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谷莉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