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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郭越快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漳刑执字第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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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拘禁文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郭越快,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江西省余干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泰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越快犯非法拘禁罪(主犯、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24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越快自2013年6月24日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郭越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越快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三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