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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李忠国与巫山县城乡建设委员会、黎远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山法行初字第0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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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文书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忠国,男,汉族。被告巫山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广东中路**,组织机构代码00866225-2。法定代表人龚道辉,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万元,男,汉族,该委员会职工。第三人黎远喜,男,汉族。

原告李忠国与被告巫山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人黎远喜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李忠国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忠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忠国负担。

审判长:王家英人民陪审员:何红炼人民陪审员:毛正林

书记员:万春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