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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岑寿章、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文中行终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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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文书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岑寿章,男,壮族,生于1970年9月7日,云南省富宁县人,现住富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机构代码:01521668-0。

住所地:富宁县新华镇普厅北路**。法定代表人牟成东,局长。委托代理人韦天发,云南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原告岑寿章诉原审被告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2年2月22日向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富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富行初字第4号行政赔偿判决。岑寿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案经本院审理后,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为由,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文中行终字第29号行政裁定,发回富宁县人民法院重审。富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富行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岑寿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富宁县人民法院(2013)富行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二、本案发回富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彭新华审判员:张萍审判员:王要师

书记员:王汉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