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谭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某某逾期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谭某某将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执行款3500元履行完毕,申请人谭某某已于2014年1月9日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鄂秭归执字第0003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蔡辉
书记员:余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