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某。被执行人梅某某。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梅某某与徐某某自愿离婚。婚后共同财产除鄂E9B0**小轿车归梅某某所有外,其余共同财产均归徐某某所有。因房屋装修所负欠徐某甲10000元债务由徐某某负担。另由梅某某给付徐某某补偿20000元,定于2014年1月3日给付。权利人徐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梅某某已将欠款20000元及佳能相机一部交付清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鄂秭归执一字第0000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红英
书记员:付雅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