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正发。申请执行人彭凤。申请执行人李金辉。被执行人张金鑫。
申请执行人李正发、彭凤、李金辉与被执行人张金鑫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张金鑫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正发、彭凤、李金辉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
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张金鑫已将申请执行人李正发、彭凤、李金辉申请执行的标的80000元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鄂秭归执字第0090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国
书记员:屈万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