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被执行人陈继龙、王贵、陈正林,肖前林、杜楚秭。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继龙、王贵、陈正林,肖前林、杜楚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陈继龙、王贵、陈正林,肖前林、杜楚秭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50000元及其利息,陈继龙、王贵、陈正林,肖前林、杜楚秭未自觉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向法院申请执行。
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50000元及其利息,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鄂秭归执字第0075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永红
书记员:邓颖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