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被执行人赵某甲,男。被执行人赵某乙,男。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1)秭民初字第0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逾期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将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的执行款900元履行完毕,申请人周某某已于2014年1月8日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鄂秭归执字第0002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蔡辉
书记员:余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