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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周某某与赵某甲、赵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鄂秭归执字第0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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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赡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被执行人赵某甲,男。被执行人赵某乙,男。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1)秭民初字第0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逾期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将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的执行款900元履行完毕,申请人周某某已于2014年1月8日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鄂秭归执字第0002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蔡辉

书记员:余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