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郎,男,194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崇皇乡。被执行人高陵县崇皇乡井王村。负责人王明,系该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陵县崇皇乡井王村八组所欠雷郎土地赔偿款4680元待该组下次有土地征用或其他款项进账后一次性付清。本院认为双方的和解协议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高执字第00283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建民执行员王其利执行员王晓林
书记员:张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