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常东,男,1986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镇安县铁厂镇庄河村**。被执行人齐荣涛,男,1966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镇安县张家镇连家沟村**。
申请执行人石常东与被执行人齐荣涛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镇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齐荣涛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齐荣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自觉履行。后被执行人齐荣涛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齐荣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洛市镇安县支行营业部的存款30825元予以划拨,现已将案件标的款全部支付于申请执行人石常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镇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永明审判员:陈怀军审判员:刘仁华
书记员:常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