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钦清与朱传桃、王福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深宝法执字第9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钦清。被执行人朱传桃、王福英。

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朱传桃、王福英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柳

书记员:唐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