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某集团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马某诉某集团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0日审结,该案(2012)安铜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某集团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某集团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刘长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