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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贾某某与安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经营部合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0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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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贾某某,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经营部。

申请人贾某某诉被执行人安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经营部合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贾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经营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拴审判员: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

书记员:李太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