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明春。被执行人王秋娥。
关于申请执行人熊明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秋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秋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秋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秋娥的银行存款69245.9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刘建增审判员:毛建
书记员:何银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