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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青红与杜文博、张金河等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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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青红,女,汉族,1965年5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杜文博,男,汉族,1973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金河,男,汉族,1975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谢桂梅,女,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杜郑州,男,汉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爱萍,女,汉族,1976年2月17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青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文博、张金河、谢桂梅、杜郑州、张爱萍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文博、张金河、谢桂梅、杜郑州、张爱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段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