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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彭铭岭与袁国强、刘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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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铭岭。被执行人袁国强。被执行人刘娟。

关于申请执行人彭铭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国强、刘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2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袁国强、刘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国强、刘娟银行存款3533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刘建增审判员:毛建

书记员:何银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