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春梅。被执行人王小琴。被执行人姚亚平。
本院在执行于春梅申请执行王小琴、姚亚平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小琴、姚亚平按照本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005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00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静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