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州金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省巨力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金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巨力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巨力实业有限公司存款43754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冯斌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