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支行。被执行人郑州苏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大学路支行申请执行郑州苏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苏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按照本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022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02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李静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