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晋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卫东,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郑州合聚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杨俊亚,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合聚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郑州合聚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郑州合聚商贸有限公司将其公司存款以刘新全的名义存入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合聚商贸有限公司、刘新全的银行存款1814471.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刘建增审判员:毛建
书记员:何银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