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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美玲与常征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二七法执字第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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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美玲,女,回族,1948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常征,男,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美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1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常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征的银行存款236676.8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刘建增审判员:毛建

书记员:何银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