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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赵秀芹与王志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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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秀芹,女,邢台市桥**。被执行人王志腾,男,住邢台市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9日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判决确定王志腾给付赵秀芹10513.9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志腾之妻李翠红银行的存款5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剑骊代理审判员:李天恩代理审判员:张金湘

书记员:王瑞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