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秀芹,女,邢台市桥**。被执行人王志腾,男,住邢台市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9日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判决确定王志腾给付赵秀芹10513.9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志腾之妻李翠红银行的存款5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剑骊代理审判员:李天恩代理审判员:张金湘
书记员:王瑞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