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山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山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建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本案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4)浑执字第124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俊华审判员::吴永军审判员::金英龙
书记员::唐丽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