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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彭涛文申请苏月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浑执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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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涛文。被执行人苏月廷。

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人彭涛文申请苏月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浑民二初字第382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苏月廷应支付申请人彭涛文案款25000.00元,现被执行人主动给付完毕,申请人撤回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浑执字第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唐丽明

书记员:张万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